小張為了在將來的晉升中更有優勢,報考了某大學的在職研究生,精心備考后順利被錄取。但在認真上了一段時間課之后,小張聽說在職學習用不著太當真,隨隨便便就能拿到學歷,于是,他便屢屢曠課,最終畢業論文也是花1萬元找人代筆。單位領導聽說這件事后,與小張嚴肅談話,告知他這一行為已違反黨紀。小張表示不理解:自己還未利用這一學歷取得晉升,怎么就嚴重到違反黨的紀律的程度呢?
黨組織歷來鼓勵黨員干部工作之余求學深造,提升能力。但在現實中,有的黨員干部動機不純、態度不端,不求真才實學,把學習異化成“鍍金”行為,弄虛作假,騙取學歷,這不是單純的個人誠信問題,而是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本條第二款所稱“弄虛作假”,通常是指采取虛構、謊報、隱瞞、偽造事實等欺騙的手段,取得不應當得到的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以及由此帶來的各種待遇和其他利益。那么,像小張這樣尚未因學歷弄虛作假獲得晉升謀取利益,也構成違紀嗎?“紀律君”查詢有關資料后得出明確結論:只要黨員干部弄虛作假的行為一旦查實,不論是否謀取利益,都不影響對其違紀問題的認定。如果相關利益已經得到,則要在給予紀律處分的基礎上,予以糾正。
2016年4月,深圳市大鵬新區紀工委查處了葵涌辦事處企業服務中心主任許玉珍個人學歷造假問題。1989年,許玉珍為符合某國企招工要求,偽造中專學歷證書、虛開高中畢業證遺失證明,后以國企招錄合同工方式入職該企業。至2014年,許玉珍經歷多個工作單位、崗位及職務調整,均以虛假學歷填報個人履歷。許玉珍欺騙組織和用人單位,在學歷問題上弄虛作假的行為,構成違反組織紀律、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違紀行為。大鵬新區紀工委決定,給予許玉珍黨內嚴重警告和撤職處分。
一段時間以來存在的黨員干部學歷造假是“文憑腐敗”的一種,不僅破壞了干部在職學習的風氣,挫傷了刻苦學習者的積極性,還敗壞了黨員干部的聲譽,損害了黨組織的形象,必然為黨紀所不容。不論是通過假檔案人為拔高自身條件以滿足干部選拔任用要求,還是通過報告,謊報、瞞報個人有關事項糊弄組織,其目的都是為了謀取個人利益,其本質都是對紀律和規矩沒有敬畏。(文章來源:深圳特區報記者 任琦 通訊員 王保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