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宇認為:教育行政執法不得力主要表現在:第一,教育行政執法機構不健全。第二,教育行政執法隊伍整體素質不高。第三,教育執法職責不清。第四,教育行政執法制度不健全。第五,教育行政執法過程不規范。
之所以教育執法職責不清,究其原因,一是教育法律、法規規定不夠明確具體,且沒有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或辦法。二是政府沒有設置、或者授權或指定執法機構,導致執法職責不落實。
周洪宇說:與世界其他國家教育司法制度相比,我國教育司法制度還相當薄弱。主要表現在:
第一,司法介入教育案件標準不一。司法能否介入教育,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到底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權力,學校侵害受教育者受教育權的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學校是否可以在行政訴訟中作被告,包括與此相關的其他一些基本問題在我國教育、法學研究和司法界還存在著爭議和分歧。其原因在于立法不明和立法滯后。
第二,對司法應否進入教育領域認識不一。在教育法學理論的研究中,對司法應否進入教育也有較大的爭議。
第三,權利缺乏程序法的保護。在教育司法實踐中,教育法的許多有關受教育權利的實體規定由于缺乏程序法的保護,因而缺乏可訴性,使當事人在教育上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
第四,人民法院對教育案件受理的承受力不足。由于我國解決教育糾紛的其他渠道有限并且尚不通暢,致使大量的教育糾紛案件遲遲得不到有效解決。而在教育改革和發展中新的矛盾和沖突又不斷引發和催生新的教育案件,人民法院的司法承受力明顯不足,致使通過其他途徑無法解決的案件,在法院這個最后“說理的地方”也難以進入。
此外,教育行政執法不得力,還與我國教育法律監督不到位相關。通過調查,我們發現,例行公事式的監督目前比較多,但在解決和處理問題過程中沒有有效監督。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執法不嚴、違法辦案,以及以罰代法、重罰輕管的現象比較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