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自學考試難度很高,如果沒有充分的備考準備,那么通過考試的希望就會非常渺茫。而又因為其是成人教育中含金量最高的形式,很多考生只能硬著頭皮去復習,爭取在考場有良好的發揮。不過,部分考生卻欲“另辟捷徑”,選擇他人替考或是攜帶相關設備參加考試等渠道,以便增加取得高分的可能性。只是,自學考試發生作弊行為若被揭露,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呢?
自學考試發生作弊行為,其已經觸發刑事責任。在2015年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中,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刑法修正案(九)的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就規定了: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具體情況處罰措施有:
(1)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3)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除此之外,教育部頒發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文件中,對自學考試作弊行為也有明確的處罰規定,包括取消該科考試成績,暫停參加考試、延遲畢業等。
不幸的是,在刑法修正案(九)文件頒布以來,2021年4月份的自學考試上,拉薩地區就被發現西藏自考首例作弊行為。此次作弊關乎替考行為,涉案考生邊某與替考人員楊某因為法律意識淺薄以身試法,破壞了考試的公平競爭規則,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最終因涉嫌代替考試罪被警方采取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事后,邊某和楊某也表示后悔,若是早知道這事會犯法,那么說什么也不會去做。只是,犯了錯,就得承擔相關責任,不管最后受到什么處罰,對邊某和楊某的人生來說,都會受到影響。
因此,有意向通過他人替考、自身攜帶相關設備等行為進行作弊的人員,建議趁早打消念頭。參加自考無非是為了提升自身,讓自身在社會中有更強的競爭力,倘若只顧追求目的,不擇手段完成過程,那么一旦作弊行為被抓獲,取消考試成績事小,嚴重者會被錄入個人檔案,影響個人信用,且要承受相關法律制裁。無論是哪一種結果,對考生來說都存在著或多或少的影響,本來想提升自己以便在社會中有更好的發展,結果卻弄巧成拙,束縛前進的道路。
成功沒有捷徑,只有腳踏實地,才能穩登寶殿。所以,考生更應該從自身著手,制定一份科學合理的復習計劃,嚴格要求自己執行,方能掌握好相關專業知識,在考場上有良好的發揮,拿到實至名歸的證書,并憑借更無所顧慮的向前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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