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學歷證明?
學歷證明,全稱為學歷證明書,是指原學歷證書原件遺失或者損壞,或者因為其它原因無法出具學歷證書原件時,經原畢業學校核實后,出具的
學歷證明,全稱為學歷證明書,是指原學歷證書原件遺失或者損壞,或者因為其它原因無法出具學歷證書原件時,經原畢業學校核實后,出具的一份證明書。該證明書與原學歷證書具有同等效力。學校出具學歷證明書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是學校的法定職責。
1. 《學歷證明書》必須由現任校長簽章,并加蓋學校公章。
2. 學校校名發生變更的,必須到畢業學校所屬教育主管部門加注意見并蓋章。
3. 《學歷證明書》應按相應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式樣出具;沒有統一規定的地市,可參照以下樣式:
學歷證明
茲有我校學生 XX ﹐性別 X ﹐于 XXXX 年 XX月以 XX 學歷進入我校 XX 專業學習﹐學制 X 年﹐畢業時間 XXXX年 XX月﹐學歷 XX﹐職業資格等級 XX﹐預估發證時間 XXXX年 XX月。
特此證明。
學校名稱(蓋章)
2011 年 10 月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