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日頒布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涉及學生的權利與義務、學籍管理、獎勵與處分等諸多方面。這部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有哪些顯著特點,將對3000多萬在校大學生的學習和生活產生哪些影響,一起來看。
新生創業可保留入學資格
如果你想創業,卻又擔心無法完成學業,現在完全可以沒有后顧之憂,新版《規定》鼓勵高校學生創新創業,并提供了制度和改革支持。
采取彈性學制,如果是新生開展創新創業實踐,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入學后開展創業,則可以申請休學。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以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并簡化休學批準程序,突出對學生創新思維、創業精神和創新創業實踐能力的培養。
創新創業學生可申請轉入相關專業學習
同時,參加創新創業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都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鼓勵學校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加強學生的創新創業教育。
創新實踐、休學創業的學生,經個人申請學校批準還可以轉入相關專業學習,降低學生創業的機會成本,讓學生在自主創業方面有更大的選擇空間。
更加注重學生權益 完善獎懲制度
新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更加注重保護學生權益,對實施獎勵與處分的規則也作了進一步完善。
按照新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推薦免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應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撥、公示等制度。
設置處分期限 給予學生改過機會
新版《規定》對學生處分的情形和程序做了補充和完善。學生違紀的情形更為具體明確,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學校可以開除。
在對學生的處分程序上,規定學校做出處分前應當告知學生事實、理由與依據,學校做出的重大處分決定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等決定。同時要求,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給予學生改過的機會
接到處分決定書10日內可提出申訴
新版《規定》還明確保障學生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專門新增“學生申訴”一章,完善申訴制度和程序。要求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同時增加了教育部門對學校行為的監管措施,明確省級教育部門受理學生申訴的規則。
規范入學復查 杜絕冒名頂替
為了應對在高等學校招生錄取中曾屢次發生并引起廣泛關注的“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新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特別增加了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的要求,同時對入學復查的程序進行了更為具體嚴格的規定
入學三個月內復查 明確復查內容
新版《規定》明確了入學復查的內容、操作方法, 要求學生入學后,學校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同時規定,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要有正當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從制度上和操作上減少和杜絕了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獲得入學資格的可能性。
記錄誠信信息 懲戒失信行為
新版《規定》還強調,學校應當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可以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同時,要求高校健全學習成績管理制度,強調應當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將有關學歷、學位證書管理的規定予以整合、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