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組織考試作弊案幕后指揮被判刑。
2015年12月底,考試作弊入刑后的首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拉開序幕。開考第一天,北京房山區某考場內,即有3名替考“槍手”被警方查獲,法院于2016年1月以代替考試罪判處3人相應刑罰。
8月11日,“槍手”們的幕后組織者匡某因犯組織考試作弊罪被房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匡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槍手”考場內被識破,幕后人原是研修班老師
2015年12月26日,北京市房山區某考場內,監考人員一天發現了3名替人考研的“槍手”。警方介入偵查后,發現本該來參加考試的3名被替考者竟然“師出同門”,都來自于湖南長沙的一個公共管理碩士研修班。
當天,在賓館等待他們“凱旋”的研修班老師匡某也被警方控制。
匡某在法庭上稱,2015年9月,他在湖南長沙開辦了公共管理碩士研修班,主要負責組織學員上課培訓及參加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招生考試。
謝某是這個班上的學生,大學畢業后一直待業,十分想通過這次考試,但對自己缺乏信心。臨考前,謝某輾轉找到匡某,求他幫忙。
匡某通過他人聯系上了馬某,約定由謝某負責馬某赴京考試的費用。考試前,馬某、謝某在匡某的帶領下,從湖南來到北京參考。但由于34歲的馬某與24歲的謝某相貌相差太大,最終被監考老師當場發現。
“匡某與謝某的父親相熟,謝家求他幫忙,這是推不掉的人情。”匡某的辯護人認為,匡某的主觀惡性不大,也沒有從中獲利。
因為這般“推不掉的人情世故”,匡某另外又安排了兩場替考。
開辦研修班時,為湊齊30人的開班人數,匡某還給自己的女友曾某也報了名。當年,沒上過課的曾某想要考研,但不想參加考試。
為達成這一心愿,匡某二人找到曾某公司職員康某,以轉正為條件,讓康某替考。康某答應后,隨匡某和曾某一起來到北京,由康某本人進行了考生現場信息確認,并在現場照相。此后,康某在公司果然順利轉正。但考試過程中,其替考的事實被監考人員發現。
另一名替考者胡某同樣在考場上被發現,被替考者的父親也是匡某的熟人。
2016年1月,3名“槍手”和3名被替考者均因犯代替考試罪被判處刑罰。
組織作弊獲刑8個月,自稱是“想幫學生一把”
房山區檢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6日,匡某在北京房山區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組織康某、胡某、馬某,分別代替另三人參加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
檢方認為,匡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應當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匡某對公訴人指控的罪名與罪行均無異議,但其辯護人認為,2015年底,刑法修正案九剛剛將國考作弊行為列為犯罪,匡某“不是必須知道有這個新規定”。
辯護人同事表示,匡某對法律規定不完全了解,但替考者本人在考場上會聽到監考老師多次強調考試作弊的違法性及后果嚴重性,卻仍然決定繼續替考,故發生考試作弊案的責任不應都由匡某承擔。
此外,辯護人還稱,匡某在本案中只是部分組織者,所起的作用有限。
“匡某確實聯絡了替考雙方,但替考是多人配合完成的。”辯護人說,匡某安排的三起代考案獨立的,只是偶然湊在了一起,他們不是一個作弊團體,匡某沒有統一規劃、組織。
“組織考試作弊罪針對的是專業的、職業的考試作弊團伙,有分工有方案有對策,但匡某在考生進入考場后即回到了酒店休息,沒有任何與監考人員串通等后續應對措施。”辯護人為此強調說。
公訴人則對這一說法持明確反對意見。公訴人認為,組織考試作弊罪的組織包括指揮、策劃、介紹及溝通等作用,匡某人是研修班的負責人,3名被替考者均系其學生,匡某應當明知考試須由考生本人參加,但仍然通過聯絡替考者、安排及發放準考證信息、安排替考者食宿等行為,推動了考試作弊案的發生。
公訴人同時指出,只要實施了組織考試作弊的行為即構成此罪,即使實施的只是低級的組織行為。且該犯罪不以牟利為要件,匡某是否獲利并不影響其罪名成立。
最終,房山法院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匡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匡某當庭表示不上訴,并稱自己當初是“想幫學生一把”,沒想到觸犯了國家刑法,愿意接受刑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