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作出修改,新教育法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以下是關于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和教育信息化部分節選:
一、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以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等方面的教育,促進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推動全民終身學習。”
二、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國家推進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利用信息技術促進優質教育資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展教育信息技術和其他現代化教學方式,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給予扶持。”
“國家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推廣運用現代化教學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