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宇說:我國教育立法時間不長,經驗不足,一些教育法律規范確實還存在相互沖突的現象,包括教育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沖突和教育法內部之間的沖突。
比如,依照2002年頒布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執行。”第三條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據此,各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學校無疑屬于“事業單位”。但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顯然,這就與《民辦教育促進法》存在著很大沖突,兩者之間的沖突給民辦教育機構的單位性質和登記管理帶來了很大麻煩。
周洪宇說:立法與修訂不及時,與新型社會管理體制、市場經濟體制嚴重脫節,影響了教育自身改革與發展。
第一,法律制定不及時。上世紀90年代以來,教師待遇、學校安全、學生就近入學權利保障等問題非常突出,迫切需要《學校法》、《邊遠偏僻農村教育保障法》等法律予以保障,但這些教育法律至今沒有制定。
第二,法律修訂不及時。1980年頒布的《學位條例》、1993年頒布的《教師法》、1995年頒布的《教育法》、1996年頒布的《職業教育法》、1998年頒布的《高等教育法》、2002年頒布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現行法律中許多規定早已過時,難以滿足教育發展的需要,但至仍今未完成修訂。
第三,實施法律的法規制定嚴重滯后。如《義務教育法》于1986年7月1日開始施行,而《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1992年3月14日才發布;2006年全國人大對《義務教育法》進行了修訂,9年過去了,而對實施細則至今仍然未進行修訂。